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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资讯

成都网约车新政来了成交发〔2021〕46号

发布时间: 2021-12-07 12:40   4564 次浏览

成交发〔2021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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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各区(市)县政府(管委会),市级有关部门:
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
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58号)、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 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)等有 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、市经信 局、市委网信办、市商务局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修订形成了 《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》,已经市政 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组织实施。

特此通知。

网约车平台公司

第五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 车平台公司,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,应当在我市设立服 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,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以下材料:

-)按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(交 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)的要求提供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 的材料;

 

(二)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 执照;

(三) 网约车经营申请表;

(四) 投资人、负责人身份、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,经办人 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;

(五) 服务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、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 息;

(六) 经营管理制度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 度文本,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、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承诺书;

(七)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第六条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 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。

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 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实施机 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 H 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 申请人。

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 决定的,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,经营区域为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,经营期限为5年,并发放《网络预约出租汽 车经营许可证》;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,应当向申请人出具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
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 有效期的,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级交通运 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材料。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 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
第七条 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《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》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 息服务备案后,方可开展相关业务。

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,到四 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 真实身份信息、接入信息、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《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等。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,还应当符 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。

第八条 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,应当提前30 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,说明 有关情况,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,并向社会公 告。终止经营的,应当将相应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 交回原许可机关。

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

第九条 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,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:

(一)须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,且轴距达到 2650毫米以上、车身长度达到4590毫米以上,续驶里程(工况 法)达到400公里以上;

(二) 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以下乘用车(微型、小型面包车 除外),且使用性质登记为“预约出租客运”;

(三) 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6 月;

(四) 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、应急报 警装置。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可具有录音、图像或视频采集等功 能,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;

(五) 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本市网约 车政府监管平台,实现数据实时共享;

(六) 车身不得喷涂、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、标识;

(七) 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条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 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,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,对符合 条件的车辆发放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。退出网约车经营 的,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。

已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车辆拟变更车辆所 有人并继续开展网约车经营的,应当先注销原车辆所有人持有的 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变更车辆所有人后,再向车籍所 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输证》,确保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 一致。

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,最长不 超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。

我市巡游车需开展网络预约服务的,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 平台公司申请。

第十一条 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,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:

(一) 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;

(二)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;

(三) 无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险驾驶犯罪记录,无吸毒记录,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,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 录;

(四) 无暴力犯罪记录;

(五) 无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终生禁入记录,且最近年内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;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未经许 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记录;

(六) 身体健康;

(七)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十二条 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 公司申请,会同公安机关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,为符合 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核发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。 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具体的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办理工作。

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,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。

以上是平台公司和网约车主需注意的,在其中重点:

(四) 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、应急报 警装置。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可具有录音、图像或视频采集等功 能,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;

(五) 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本市网约 车政府监管平台,实现数据实时共享;

可以联系网约车GPS公司:四川北斗众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190901776(微信同号),进行加装卫星定位装置,成都网约车GPS公司安装电话02887541767,提供安装证明,上门安装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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